一、宗旨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與國際學術研究機構之實質合作, 鼓勵各院內研究單位邀請國外具正職之研究或教育人員短期赴本院訪 問研究,執行合作計畫,特訂定本試行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本院各研究所、中心任職之助研究員(含)以上之研究人員, 均得提出申請。
(二)依本要點邀請之國外研究人員,須獲其服務單位同意赴本院從 事短期訪問研究。
(三)推動合作之重點國家及區域每年以公告定之。
三、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人應檢具合作計畫書、受邀人之個人資料、受邀機構之推 薦函等文件,經由該研究所、中心審查後,函送院本部國際事 務處提出申請,並附單位審查推薦函。
(二)每年受理二次,於四月底及十月底前提出申請。由國際事務處 彙整申請案件,送學術諮詢總會進行審查。審查時應考量合作 計畫之必要性、急迫性及不可取代性。審查意見將併同上開申 請文件陳報院長核定。
四、合作研究期限
凡獲得核定者,院方補助合作研究期限以 2 個月為限。
五、合作研究待遇
凡獲核定者,受邀人得享下列待遇:
(一)由院方支付受邀人往返台灣一次之經濟艙機票款。
(二)由院方支付訪問期間每日(含週六、日)新臺幣 1,000 元之生 活費(以日天計算),各所、中心得酌予補貼經費,惟不得超 出各政府機關補助額度。如申請人所任職之研究所、中心或國 外合作機構同意補助經費,得延長訪問期限。
六、成果審核
訪問研究結束後,本院研究所、中心得安排學術演講,受邀人應於二 個月內提出書面研究報告,交由研究所、中心評審後,函送國際事務 處核備,始得結案。
七、核定後之注意事項
(一)申請計畫非經所屬所、中心同意並函報院方核准者,不得任意 變更。
(二)受邀人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三)研究成果若涉及智慧財產權時,依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 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