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獎助院內人員短期赴國外學術研究機構合作研 究試行要點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8 日第 969 次主管會報通過
一、宗旨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配合學術發展需要及促進與 國外學術研究機構之實質合作,鼓勵具發展潛力之院內人員 短期出國訪問研究,執行合作計畫,特訂定本試行要點。
二、申請資格
本院現職之專任研究助理、博士生、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助研 究員,均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人應檢具合作計畫書、個人資料、指導教授/實 驗室計畫主持人推薦函及合作機構之同意接待函等 文件,經由任職之研究所、中心審查後,函送院本部 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並附單位審查推薦函。
(二)國際事務處每兩個月彙整申請案件,送學術諮詢總會 進行審查。審查時應考量合作計畫之必要性、急迫性 及不可取代性。審查意見將併同上開申請文件呈報院 長核定。
四、合作研究期限
凡獲得核定者,補助合作研究期限以 6 個月為限。如因故需 延後出國日期,或接受非院方之補助而延長出國期限,以一 次為限。
五、合作研究待遇
凡獲核定者,於出國期間內得享下列待遇:
(一)帶職帶薪。
(二)有關往返訪問機構所在地之機票款及生活費等補助項 目數額,依「中央各機關 (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 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辦理。其獎助 經費最高可由院方支應百分之五十,其餘所需部分由 申請人所任職之研究所、中心或國外合作機構補助。
六、成果審核
訪問研究期滿後,當事人應提交出國報告,經研究所、中心 審閱後函送國際事務處核備,始得結案。
七、核定後之注意事項
(一)申請計畫非經所屬所、中心同意並函報院方核准者, 不得任意變更。
(二)當事人應於訪問研究期滿後返回原單位任職,具正當 理由而需延後返國者,應事先經本院同意。
(三)當事人同一年度只能獲補助一次。
八、其他
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申請人身分應適用之個別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