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獎助院內年輕學者赴國外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試行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第980次主管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第992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本院為鼓勵院內年輕研究人員赴國外(不含大陸及港澳地區)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發表研究成果,以利擴大國際視野,強化研究能力,並建立國際學術合作關係,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資格:本院現職之專任研究助理、博士生、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助研究員,均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方式:各研究所、中心每年申請件數以 6 件為上限。請各單位完成初審作業後提供推薦排序,並檢附下列文件,於會議首日前 2 個月,以公文函送院方(國際事務處)申請,逾期及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國際會議主辦單位致申請人之邀請函或論文被接受之證明文件,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需為口頭發表或海報發表
2、申請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為原則。
3、需以本院名義發表論文。
(三)擬發表之論文摘要。
(四)或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如敘明該國際會議之重要性、曾獲所參與國際會議之Best Paper Award或足資證明申請人之傑出表現者)。
四、審查:申請案件採按月審查制。院方於當月月底彙整申請案件後,由國際事務處簽請學術諮詢總會進行審查,於簽奉院長核定後函復審查結果。
五、申請人在同一年度內以補助一次為限;論文為合著者,每一論文以補助一人發表為限。
六、申請案經審查核定後依核定金額補助,其補助方式如下:
(一)補助項目僅限於往返機票費及會議註冊費。機票費依本院出國相關規定支應。
(二)會議舉辦地點位於亞太地區(含紐、澳)者,每案補助金額以新台 幣3萬元為上限;位於歐、美、非洲地區者,以新台幣6萬元為上限。各項補助費用,由受補助人先行墊付。
(三)補助人數視當年度國外旅費之經費使用狀況調整。
七、受補助人應於返國後15日內繳交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報告,併同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及原始單據辦理經費報銷。
八、申請人如涉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依「中央研究院各級倫理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處理。